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办法》(闽机管综〔2017〕73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5号)、《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办法》(闽机管综〔2020〕76号)、《福建省教育厅经费直管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闽教财〔201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国家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六类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资产分类管理水平。
固定资产六类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行政用房、教学用房、后勤用房、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以及其他地面建筑物等资产;
(二)通用设备,包括电脑电子设备、打字复印机、电教设备、办公设备等设备;
(三)专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文艺体育器械设备、卫生医疗器械、车辆等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档案;
(六)家具、装具、用具及其它物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是指学校对在履行职能或业务活动中控制的、纳入学校核算的固定资产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实施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及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责任明确、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等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各自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六条 国资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资产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过程中聘请的专家)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各司其职,形成职责分明、齐抓共管、用者有责的资产管理联动机制。
(一) 国资处对本校固定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管理。国资处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 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2. 根据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会同计财处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
3. 完善学校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
4. 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调拨、处置(含电子废弃物、木质家具类及建筑材料定点环保回收处理)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盘点,及时与计财处、使用单位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 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使用,促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对需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固定资产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 严格按照由上级规划部门审批的总体规划,审核、监督、检查学校各种用地情况。负责处理有关邻界土地纠纷事宜。
7.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和资产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
8. 会同计财处填报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具体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及时反映单位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及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二) 计财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价值管理,其主要职责:
1. 合理设置固定资产财务账,依据合法原始凭证及相关审批文件进行资产增减的账务处理。
2. 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及处置等事项报批、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填报等工作。
3. 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学校资产采购行为。
4. 对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处置、对处投资资产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三) 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落实资产使用责任人,确保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配合国资处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提出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和处置申请。
(四) 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配合学校国资处、计财处、资产使用单位,做好资产购置申请的技术服务审核、资产验收、日常技术维护、资产处置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与领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和相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八条 国资处负责学校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的编制。编制时由资产使用单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及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资产购置申请,国资处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内部能够调剂满足需要的,优先调剂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会同计财处编制年度资产采购预算和购置计划。对按规定需报批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报批。
第九条 学校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计划,固定资产购置及验收,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与采购岗位应相互分离。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及验收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物资设备采购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标准计价入库:
(一)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含税费)、包装价、运杂费和安装费等总和计价入库,购置车辆按车辆购置费加上购置附加费总和计价入库。
(二) 自行加工建造的固定资产,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入库。
(三)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入库,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资产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支出计价入库。
(五) 无偿调入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价入库。
(六)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入库。
(七)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计价入库,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八) 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按土地交付使用前实际发生的费用总和计价入库。
(九) 没有有五主动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教育厅的资产专项检查上原始价格凭证并按相关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固定资产,按资产评估价值计价入库。
(十)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减账。
第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须由资产使用单位到国资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库:
(一) 土地:以划拨、置换或购买等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土地。
(二) 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
(三) 单项工程金额20000元及以上房屋改建、扩建、修缮项目。
(四) 构筑物:单项金额20000元及以上室外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电力电话线路、管道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配套设施)。
(五) 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六) 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电子软件(含使用期一年以上的视频、慕课等,不含电子数据库等)。电子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则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则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七) 单位价值200元及以上家具、用具、装具。
(八) 单批价值10000元及以上窗帘。
(九) 图书馆的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明细管理,年末将增减总账报国资处。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单位到国资处登记入库时,需携带相关材料。
(一) 房屋及构筑物入库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 新建房屋:发票、用地审批报告、立项批复、建筑施工图纸、建筑用地规划红线图、建筑平面图、施工许可证、消防环保意见书、合同、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标通知书、会议纪要、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事务所建设项目审计决算书(30万元以上,预入库房屋暂不提供)、竣工决算表(10万元以上需审计处审核签字、预入库房屋暂不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其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可根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入库,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预入库金额并补充竣工决算表等相关资料。
2. 构筑物:发票、建筑施工图纸(房间结构改变的需要图纸)、合同、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中标通及以上知书、会议纪要、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事务所建设项目审计决算书(30万元以上)、竣工决算表(10万元以上需审计处审核签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 工程进度款及各项相关费用(设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结算审核费等)直接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单独入库。
(二) 设备入库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 二级单位直接采购的设备:发票、领用人亲自签字的入账单。
2. 校级采购的设备:发票、领用人亲自签字的入账单、申购单、物资设备验收单、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另附报关单、免税证明、进口代理委托合同、进口合同及进口论证申请表。
其中:单价<30万元,国资处收:物资设备验收单、政府采购合同、进口设备的报关单、免税证明;单价≥30万元,国资处收:购前论证、申购单、物资设备验收单、说明书、装箱单、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口设备另附报关单、免税证明、进口代理委托合同、进口合同及进口论证申请表。
第十三条 下列资产须由资产使用单位登记入国资处的低值品管理系统,经国资处审核通过,在发票上盖章后,方可到计财处报销:
(一)单位价值在500元(含)至1000元(不含)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
(二)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使用期在一年及以上,但不能独立使用的元件、器件、配件等,其中易损耗配件如硒鼓、粉盒、滤芯等,不入库。
(三)单位价值在200元(不含)以下的家具类。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的低值品,由低值品领用人登陆国资处的低值品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报废申请后提交国资处审核。资产使用单位对已报废的低值品可自行处置,残值需按规定上交计财处。
第十四条 资产验收入库时,应填制入账单一式三份,由国资处、计财处和资产使用单位各执一份,作为登记账簿、录入卡片的凭证。入账单要按顺序编号,各项内容须填写清楚、齐全;对于成套设备应在入账单上详细登记其主要设备、附属设备及配件。
第十五条 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计财处凭购货发票、资产验收单、入账单等资料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分类明细账,做好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十六条 国资处根据资产验收单、入账单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详细登记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卡片信息,并逐一编码,做到一物一卡一码。
第十七条 临时借用库存资产,应办理资产借用手续,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借用单位负责人在相关借用单据上签字,借用资产须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归还。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内部管理责任制,校长对学校资产管理负总责,资产管理专职人员对学校公用资产负责,工作人员对自己使用的资产负责。
第十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移在用资产,发生人员调整、变动,造成各资产使用单位间资产转移的,应到国资处办理资产使用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要按要求规范操作,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
通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由资产使用人负责,专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应由专业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按制度规定应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算折旧。
(二)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照《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19号)附表3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三) 已提足折旧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缮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在编制单位决算报表之前由国资处牵头,计财处、资产使用单位配合,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反映资产在用、毁损、报废、未使用、闲置等状况,始终保持卡片信息和实物资产的真实、统一。
第二十四条 资产领用人调动或退休,需到国资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收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防止工作脱节。办理交接时,由移交人、接收人核对资产账目无误后签名。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固定资产日常使用行为,应按照国家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章 固定资产出租、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审批和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照《福建省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处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报损、报废申请: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经技术鉴定小组、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国资处。报废电梯、锅炉等专用设备的,须由行业或部门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技术鉴定书。
1. 设备报损、报废申请时: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台件5000元以下且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的设备,不需技术鉴定小组签署意见;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台件1万元以下且批量金额10万元以下的设备,单位负责人可免签字。
2. 家具报损、报废申请时: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价500元以下且批量金额2万元以下的家具,不需技术鉴定小组签署意见;已达最低使用年限,同时,单价1000元以下且批量金额5万元以下的家具,单位负责人可免签字。
(二) 报损、报废审批:固定资产损坏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赔偿,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1.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且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国资处相关科室审批,其中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需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2.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500万元,或单台价值30万元-20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3.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或单台价值2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4. 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批量(或单台)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 废品处置:报损、报废的资产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置。
1.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经批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联系后勤管理处回收,后勤管理处集中管理收回废品并提出处置建议。废品处置时,原则上采用拍卖方式进行,由后勤管理处提交校经营性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拍卖。拍卖成功后,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拍卖成交人签订合同,拍卖所得交计财处按相关规定管理。
2. 经批准报废的房屋拆除工程按照《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及验收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3. 经批准报废的车辆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
4. 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按《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由后勤管理处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
5. 木质家具类资产需要环保回收的
6.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公开交易或自行处置。
(四) 资产销账:国资处根据已审批的《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进行销账,计财处根据国资处提交的减账单销账。
(五) 年末汇总备案:国资处负责年末汇总,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处置流程参照报损、报废处置。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失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报失处置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 报失申请: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详细说明情况及原因,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国资处。固定资产被盗有报案的,须提供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证明。
(二) 报失审批:固定资产丢失、被盗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赔偿,并按以下权限审批。
1. 单台价值10万元且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失由国资处负责人审批。
2. 单台价值10万元或批量价值30万元以上的资产报失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 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报失,经分管校领导同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 资产销账:国资处根据已审批的《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进行销账,计财处根据国资处提交的减账单销账。
(四) 年末汇总备案:国资处负责年末汇总,报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按以下规定赔偿(家具、被服等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时参照本条款执行):
(一)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爱护学校的物资财产,在使用、保管、维护仪器设备时要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切实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和完好。一旦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事件,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发现被盗事件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案。
(二) 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被盗事件,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应由过失责任人部分或全部赔偿。确认当事人赔偿责任时,应当判断事件发生属于故意或过失、工作场所或非工作场所,两用物品与非两用物品等相关因素。赔偿责任的大小由所在学院(处、室)提出初步意见。
(三) 本条款所称的现值是指以仪器设备的购入价为基础,按一定年限折旧后剩余的价值(按平均年限法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计算机等更新换代快的电子设备按6年折旧,其余设备按10年折旧,家具按15年折旧。当现值小于购入价10%时,现值一律按购入价10%计算。
(四) 因重大责任事故、过失或故意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仪器设备损失部分现值的80-100%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 不按制度办或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且隐瞒不报、经查明情况属实的;
2. 客观条件具备但未采取有效的防范和安全措施,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3. 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不听从指挥、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4. 将仪器设备挪作私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5. 两用仪器设备(指既可公用又可家用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便携式计算机、录音机等)被带到非工作场所使用,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五)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现值的10-50%赔偿。
1. 按照主管技术人员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2.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降低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配件,经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4. 因较小过失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的。
(六) 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或被盗,经所在学院(处、室)证实和鉴定,可免于赔偿:
1.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 因仪器设备自身质量原因或使用超过服役期限,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经批准使用稀、缺仪器设备,实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已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 已经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按保卫部门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安装防盗报警系统等),已尽善意保管责任的,失窃报案后经保卫部门鉴定确非个人责任的(保卫部门需出具书面证明)。
(七) 仪器设备报损时应保持机体完整,部分零部件遗失的,按零部件现值的10%-30%赔偿。
(八) 损坏或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人共同负责的,按照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
(九) 赔偿金由计财处收取并出具收据,收据附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申请表后面,做为减帐依据。
第七章 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充分重视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按照岗位相分离原则,设置主管、数据录入、数据审核等信息系统管理岗位,明确职责权限,数据录入与数据审核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将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的信息及变动情况及时录入学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卡片信息录入应及时、完整、规范,建立“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固定资产基础数据库,并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的国有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状况,定期编报固定资产信息报告和年度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档案的统一整理、装订工作,每年编造清册归档保管。固定资产档案主要包括:涉及固定资产购置、验收、领用、调拨、处置等审批手续及相关单据;每年的资产统计报告;每次盘点进行账账、账实核对的记录;收集整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等。
对重要设备应建立专项档案,详细记录其购入时间、原值、供应商名称、质保期以及使用维修情况等。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资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盘点,每年底与计财处核对国资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学校主动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教育厅的资产专项检查。
第三十八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政府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二)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验收入库、维护管理或办理移交手续等,造成资产损失;
(三)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 故意隐瞒资产信息,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
(五)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规定凡与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赔偿办法》(闽农林大国资〔2014〕7号)、《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低值品入库、领用、报废管理暂行办法》(闽农林大国资〔2013〕8号)、《关于调整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通知》(〔2013〕2号)作废。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表:
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固定资产类别 | 最低使用年限(年) | 参考依据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1.房屋 | | (财会〔2018〕19号) |
钢结构 | 5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砖混结构 | 30 |
砖木结构 | 30 |
2.简易房 | 8 |
3.房屋附属设施:围墙、停车设施等 | 8 |
4.构筑物:池、罐、槽、塔等 | 8 |
二、设备 |
1.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6 | (财会〔2018〕19号)、闽财资〔2016〕6号 |
|
2.办公设备: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刻录机、投影机、扫描仪、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等 | 6 | (财会〔2018〕19号)、闽财资〔2016〕6号 |
|
3.空调、除湿设备 | 8 | 闽财资〔2016〕6号 |
|
4.中央空调设备 | 8 |
|
5.保险箱 | 20 |
|
6.办公通用软件(办公软件授权、防病毒软件) | 5 |
|
7.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5 | (财会〔2018〕19号) |
|
8.车辆: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8 |
|
9.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10.核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11.航空航天工业专用设备 | 20 |
|
12.其他设备 | 10 | (财会〔2018〕19号) |
|
三、家具、用具、装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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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具 | 长期使用 (“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15年以上。) | 闽财资〔2016〕6号 |
|
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财会〔2018〕19号) |
|
2.用具、装具 | 5 | (财会〔2018〕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