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会j9官方网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4-10-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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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J9九游会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闽委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公办高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意见》(闽委教委〔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J9九游会教职工因探亲、旅游、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所需费用个人自理。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

第三条  按干部人事的管理权限,以下人员需实行登记备案:

(一)在职副处级干部。

(二)在职高级职称人员。

(三)涉及国家安全、行业机密、国有资产安全的人员;学校研究认定的配偶(或子女)自愿放弃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身份,但因法律等原因无法办理注销手续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研究认为有必要列入登记备案的其他人员等。

第四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

第五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教职工的登记备案工作,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备案人员的增加、变更和撤销工作,并对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学校党委批准,不得将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六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手续的,按“一事一批”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如实、准确地填写《福建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申请出国(境)探亲的,还应提供国(境)外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需要首次申领证件、证件过期重领或办理签注的,还应提交《九游会j9官方网站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签证审批表》以及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监制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办理签证的,应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副处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签证,应由所在二级党组织签署意见,经组织部审查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出政审意见,请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主要领导审批。

(二)在职高级职称人员及重点涉密、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或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及签证,应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查后,由纪委办公室提出政审意见,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因公出国(境)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由负责外事工作单位向上级相关部门报批。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前往国家(地区)、事由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时间、路线、目的地。对于出行时间、前往国家(地区)不明确或无具体事由申请出国(境)的不予批准。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次,时间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学校原则上只在每学期末组织集中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出国(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备案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或保密部门正在调查有关案件的调查对象。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五)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出境后可能对国家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一条  除第二章第三条所列人员需按规定实行登记备案外,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由二级单位负责管理。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需如实填写《九游会j9官方网站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报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科级干部和享受相关校内七、八级校聘人员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证件按管理权限进行集中保管,严禁个人自行保管。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它出入境证件。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管理。副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及涉密、重要岗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教师工作部)集中管理。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指定专人、安排专柜进行集中管理,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人员应在任命(聘任)10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所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往指定部门报备、登记,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新申办证件应在办理好证件的10日内(以证件签发日期起算)将证件交于指定部门报备、登记,集中保管。报备和登记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职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发证日期及有效日期等。

第十四条  证件已集中保管的登记备案人员,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在办理签证前3天方可借出证件,签证办理完毕后3天内收回,在出国(境)前5天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应在审批期限内使用,不得提前或延期使用,回国(境)后10天内(以我国边防加盖在护照、通行证上的入境之日起计算),应将所持的证件交还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已办妥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但因故未按审批计划成行的,应第一时间向证件保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归还借出证件。  

第十六条  校管登记备案人员调出、退休等离任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证件保管部门同意,可取回证件自行保管。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在个人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须及时提交书面说明,报证件保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作废手续。


第六章  因私出国(境)责任

第十八条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对登记备案人员的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收交负有第一责任,对列为登记备案人员做到应备尽备,对备案人员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做到应交尽交。

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负有第一责任,二级单位对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负有第一责任,负责做好因私出国(境)的行前教育工作,加强与因私出国(境)人员联系,随时掌握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审批手续的,致使违规出国(境)的,学校党委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或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将加强对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章  因私出国(境)纪律

二十一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所有出国(境)人员遵守出国(境)纪律和承诺,在国(境)外期间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名誉的事情,严禁参与非法组织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发生重大事项(如战争、疫情等)需要暂时控制出国(境)的,无论出国(境)是否审批备案,都要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并如实申报情况,否则按违法违纪论,严重违法违纪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有明确的出行计划,合理使用国家法定假期、寒暑假。出国(境)前应办妥请假等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他违法违纪情况的,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指定部门集中保管,或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或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或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或瞒报因私出国(境),或私自不归等情况,视情节轻重,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委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九游会j9官方网站教职工因私出境管理规定》(闽农高职人〔2018〕39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人事处(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及学院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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